“甲方除支付工资外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”。请问针对此种情况,我能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获得补偿吗?

问题描述:

你好,本人工作的场所为分公司属下的一个营业部,劳动合同是与分公司签订的,但实际支付工资为营业部的经埋,分公司只的代为发工资。该营业部只有四个人,除了我,其余都是经里的家人。某日,经理其中一个家人对我进行了巫蔑,并进一步侮辱我人格,当时并无其他人可以作证。我找经理回来要求当面对质,但其家人却保持沉默。我一气之下就说我不做了,你找人来接手。经理就找电话到分公司说我要辞职,叫分公司下发相应的离职表格叫我尽快办理。我并没提交辞职信,我与分公司所签合同中有一条这样写的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合同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:(4)甲方有以暴力、威胁或有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,强迫劳动,侮辱格,侵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”,并且属此种情况的,“甲方除支付工资外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”。请问针对此种情况,我能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获得补偿吗?具体应如何去应对?

金牌律师回答:

你需要收集对方侮辱你人格的证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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